金乡县慈善总会
创始人、创始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单位和个人的捐赠都可以获得金乡县慈善总会颁发的捐赠证书。在本会创始期间取得创始人或创始会员资格者,为本会永久会员。为本会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授予荣誉称号。
(二)个人捐赠5百以上,民营及小型企业捐赠1万元以上,大中型企业捐赠3万元以上者,可荣获金乡县慈善总会创始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牌匾。
(三)个人捐赠2千元以上,民营及小型企业捐赠2万元以上,大中型企业及公司捐赠5万元以上者,可被推举为县慈善总会理事。
(四)个人捐赠5千元以上,民营及小型企业捐赠5万元以上,大中型企业及公司捐赠10万元以上者,可被推举为县慈善总会常务理事或副会长。
(五)热心慈善事业,宣传慈善事业,发动社会各界捐款在2万元以上者,可获得慈善宣传大使称号。
(六)境外人士根据贡献大小根据上述条件可被推举为县慈善总会名誉理事、名誉常务理事、名誉副会长。
(七)县慈善总会同时接收实物和项目捐赠,按折款额度享有以上相应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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